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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张松如、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如,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如,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与聚财路交汇处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8685-6.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松如与被执行人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兰商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山区通达路307号三和源小区A号楼701室、711室、B号楼301室及地下一层车库,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