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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涛与邓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南阳市宛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邓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南阳市宛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程涛,男,生于1958年6月6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涛,男,汉族,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市宛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先,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孔兵(特别授权)。被告: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雷新宇,任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申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涛诉被告邓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南阳市宛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0元减半收取20850元,由原告程涛承担。审 判 员  程富君助理审判员  陈晓亮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