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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陈鸿生、李丽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鸿生,李丽苹,林勇平,唐春华,林伟波,林秀丽,林聪敏,林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委托代理人黄桂玲。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鸿生,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丽苹,女,1974年2月5日,汉族,住址。被告林勇平,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唐春华,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林伟波,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秀丽,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林聪敏,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淑燕,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鸿生、李丽苹、林勇平、唐春华、林伟波、林秀丽、林聪敏、林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