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夏日与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日,刘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夏日。被告:刘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日诉被告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夏日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