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杨青、张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64-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万君明,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杨青。被执行人张勇华。关于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杨青、张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杨青、张勇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杨青、张勇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勇华所拥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一幢一层多套室C1幢一层多套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000228**号、00022880号、00022881号、00022882号、000228**号)。二、被执行人张勇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