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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右金与朱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右金,朱子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536号原告:任右金。委托代理人:杜鹏,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子文。委托代理人:杨云惠,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右金与被告朱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右金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俊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