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王某以与被告田某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