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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明华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华,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周明华。委托代理人张兴龙,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委托代理人谢玉明,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华诉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明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0元,由原告周明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