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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巫福南与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福南,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巫福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6960-8),住所地:上杭县江滨路13号2楼。法定代表人蓝小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奎金、罗玉婷,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巫福南与被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巫福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巫福南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福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巫福南负担。审 判 员  谢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