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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阳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刘文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阳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刘文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济阳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艾中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敏,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柱,男,51岁,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刘文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阳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阳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