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XX志与北京万家谊众广告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志,北京万家谊众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XX志,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家谊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72。法定代表人:孙桂芬。XX志申请执行北京万家谊众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2)第24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万家谊众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XX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万家谊众广告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2)第2489号裁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