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与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杨忠茂,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