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铁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国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月12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晓光、被告人杨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8时25分许,被告人杨国强在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2号口楼梯处,趁被害人贲某不备,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黑色苹果牌Iphone5S型16G手机一部。被害人发觉手机被盗但追赶不及,杨国强趁机逃逸,后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警。同月23日9时许,民警在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1号口处将杨国强抓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贲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杨国强归案的情况说明》、刑事影印件、监控录像光盘及视频截图,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国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国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贲某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弘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亚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