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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明与黄光付、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黄光付,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22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黄光付。被执行人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光付,该公司总经理。张明与黄光付、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黄光付、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张明借款2583500元,支付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1073629元,合计人民币3657129元,并支付以2583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张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60元,减半收取21280元,由张明负担3252元,黄光付、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80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光付、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通过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古里镇新桥村工业园区1幢、2幢房屋,被执行人黄光付与张小燕共有的常熟市招商北路118号1701室房屋均设置了抵押权,且均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88183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庾悦元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敬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