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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执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培森与武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5280元,鉴定费560元,诉讼费1302元,执行费35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武某某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收入132000元,另对其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执字第003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