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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鹏飞与被执行人王喜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鹏飞,王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郝鹏飞,男。被执行人王喜红,男。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郝鹏飞与被执行人王喜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