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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医医院与王永龙、龙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医医院,王永龙,龙玉华,龙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960号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新城杨素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惠男,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恒,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龙。被告龙玉华。被告龙剑华。委托代理人陈七香,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与被告王永龙、龙玉华、龙剑华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需进行司法鉴定,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负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