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陈某甲,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某乙,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婚生子陈文泉年纪尚幼,为不影响其学习和成长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婚生子陈文泉年纪尚幼,为不影响其学习和成长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