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讷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辩护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故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贾红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XX无证驾驶无牌照劲隆牌两轮摩托车,沿讷河市长发镇兴胜村1组村村通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潘XX家附近时,将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潘XX撞伤,潘XX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潘XX生前系胸腹部及右下肢被钝性撞击或与地面接触致心脏破心包填塞死亡。肝破裂及脾破裂为条件致命伤。经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潘XX的死亡与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张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提出:张X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XX无证驾驶无牌照劲隆牌两轮摩托车,沿讷河市长发镇兴胜村1组村村通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潘XX家附近时,将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潘XX撞伤,潘XX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潘XX生前系胸腹部及右下肢被钝性撞击或与地面接触致心脏破心包填塞死亡。肝破裂及脾破裂为条件致命伤。经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潘XX与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于2014年7月24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张XX于2015年2月4日在天津市静海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证实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外观状况。(二)书证1、讷河市公安局报案笔录,证实案件来源系他人报案。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X系被抓获到案。2、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张XX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给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齐劳字第92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1996年张XX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潘XX是其婆母,2014年6月20日7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与张XX将潘XX送到医院。2、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潘XX是其母亲,2014年6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X的亲属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XX陈述称,2014年6月20日早上7点左右,其到屯里路南大坑看大鹅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XX将其送到医院救治。(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意见1、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黑讷)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潘XX生前系胸腹部及右下肢被钝性撞击或与地面接触致心脏破心包填塞死亡。肝破裂及脾破裂为条件致命伤。2、讷河市交警大队讷公交认字(2014)第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3、讷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劲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左前部刮撞破损痕迹特征符合交通事故车辆与可塑性物体人体相互碰撞形成的痕迹特征。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齐医三院法鉴中心(2014)医纷鉴字第2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潘XX因交通肇事致复合性损伤,系在左心室后外侧壁不规则挫伤基础上,最后发生心脏破裂造成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从心脏破裂形成机制、间隔时间、死亡前救治情况及更新丧失了生存机会等角度看,死者与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七)讷河市公安局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XX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XX认罪态度较好,属初次犯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的死亡与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张XX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且有前科,不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义波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秀芳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