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商)初字第05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合翼天空商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合翼天空商旅有限公司,于松洋,邬峡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5755号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C座10G。法定代表人章文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艳茹,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武汉合翼天空商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金地太阳城40-1-201号。法定代表人于松洋,负责人。被告于松洋,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邬峡,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合翼天空商旅有限公司、被告于松洋、被告邬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合翼天空商旅有限公司、被告于松洋、被告邬峡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现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现金3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合翼天空商旅有限公司、被告于松洋、被告邬峡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荣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