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亮、包建明与包建明、张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包建明,张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亮。被告包建明。被告张新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包建明、张新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