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亮、包建明与包建明、张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包建明,张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亮。被告包建明。被告张新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包建明、张新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