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政冲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冲,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陈政冲,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419K3。法定代表人张忠达。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本院受理陈政冲诉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基于本案施工地点及不动产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