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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与被告高云生、闫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黄河农场,高云生,闫松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住所:中牟县万滩乡耿土屯。组织机构代码17039397-8。法定代表人马书跃。委托代理人张广军、郭龙华(实习律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生,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松林,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与被告高云生、闫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黄河农场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