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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玉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侠,鲁王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41号被执行人陈玉侠(曾用:名陈响玲),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鲁王氏(曾用名:王秀英),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陈玉侠、鲁王氏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就本案的没收财产部分于2015年2月4日移送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没收陈玉侠、鲁王氏财产各50000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侠、鲁王氏正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房产局、车管所、银行、基层组织对其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