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伟安与刘承友、玉林市鸿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安,刘承友,玉林市鸿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安。被执行人刘承友。被执行人玉林市鸿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万良路中环大厦101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承友,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伟发与被执行人刘承友、玉林市鸿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承友已清偿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