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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赵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负责人钱广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学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赵伟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5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息273967.06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705元,执行费4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伟民给付执行款10000元,诉讼费2705元,并缴纳执行费405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