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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1924号原告XX,女,生于1974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永,男,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宋金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