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年晓明与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晓明,徐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年晓明,男,生于1985年5月12日。被告徐冬,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原告年晓明与被告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继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晓明、被告徐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晓明诉称,我与被告徐冬是朋友。2014年9月6日,被告因雇佣捡拾棉花的工人找我借钱3万元,约定在2014年10月21日前付清,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条。因为是朋友就没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给我还款5000元,下余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徐冬辩称,借款属实。我已还了5000元,通过倒账还了10000元,总共还了应该是15000元。现我只欠原告的借款1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徐冬向原告年晓明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0月2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现金5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通过倒账的10000元算入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共计偿还借款15000元,余款15000元未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年晓明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冬向原告年晓明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余款至今未还,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冬偿还原告年晓明借款15000元,限被告徐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冬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