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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盛连昌与徐瑞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连昌,徐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23-1号申请人盛连昌。被申请人徐瑞彬。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盛连昌诉被申请人徐瑞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扣押被申请人徐瑞彬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瑞彬驾驶的车牌号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连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