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世文等38人与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文等,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167号申请人:张世文等38人。被申请人: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岑智杰。申请人张世文等38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系列案,申请人张世文等38人因被申请人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申请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在仲裁期间申请人张世文等38人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5481元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世文等38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大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5481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杰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