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宿静与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武邑合亨担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静,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武邑合亨担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文,张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宿静。委托代理人:付中江,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北侧、庆丰街东侧盛世桃城18栋1-2层03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邑合亨担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武邑合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东路北侧(武邑县地税局东临)。法定代表人:张世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世文,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武邑合亨担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张秀芹(被告张世文之妻),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武邑合亨担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武邑合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宿静与被告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融盛)、被告武邑合亨担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武邑合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邑合亨)、被告张世文、被告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静诉称:2014年3月21日、6月24日,2015年1月10日分三次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被告衡水融盛、担保人武邑合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共计73万元,用途为周转金。原告依约向衡水融盛提供了73万元借款,但被告仅支付了少部分利息,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返还本金、支付利息。被告张世文、张秀芹系夫妻关系,同为衡水融盛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被告武邑合亨、张世文、张秀芹对被告衡水融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负担。本院认为:2015年5月14日,衡水市公安局向我院发出的《关于对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通报》,该局正在侦查的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本案属同一事实。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根花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