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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451-1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62-3号。经营者黄国仁。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总经理。被告周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国仁顺建材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