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冉家政与朱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家政,朱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冉家政,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宏兵,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冉家政申请执行朱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2150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晋圣军审判员  惠 耘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