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韩吉显与韩吉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显,韩吉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韩吉显,男,193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其杰,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思振,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韩吉臣,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显与被告韩吉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吉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吉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吉显承担。审 判 长 王童峰审 判 员 田 琳人民陪审员 亓兰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