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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韩吉显与韩吉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显,韩吉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韩吉显,男,193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其杰,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思振,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韩吉臣,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显与被告韩吉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吉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吉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吉显承担。审 判 长  王童峰审 判 员  田 琳人民陪审员  亓兰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