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罗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童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