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9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陈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