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务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大林诉被告左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邹大林,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仡佬族。被告左登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林诉被告左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大林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大林承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