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大林诉被告左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邹大林,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仡佬族。被告左登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林诉被告左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大林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大林承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