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付伟与陈彬、刘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伟,陈彬,刘玉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530-1号原告陈付伟,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北关村。被告陈彬,男,36岁,住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被告刘玉顺,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北关村,系陈彬姨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伟诉被告陈彬、刘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应诉手续无法送达,本案须暂时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彬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