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阳谷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曹泮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曹泮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路新世纪家园对过。法定代表人钟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泮学。本院在执行阳谷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曹泮学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