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军诉张海旺、李玉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张海旺,李玉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赵军,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被告张海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玉娥,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张海旺、李玉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旺、李玉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