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军诉张海旺、李玉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张海旺,李玉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赵军,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被告张海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玉娥,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张海旺、李玉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旺、李玉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