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王文芬、王晓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王文芬,王晓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责人徐拓,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德利,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清收部经理。被执行人王文芬,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晓蔚,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芬、王晓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案外人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所有的车号黑M丰田牌吉普车(该车系以被执行人王文芬个人名义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处借款购买)以12.3万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并成交。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二被执行人的追偿权,剩余欠款601,609.87元由案外人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望民立调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