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晓爱、徐某甲、徐某乙、徐尚进、杨和兰、徐进生与徐进生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爱,徐某甲,徐某乙,徐尚进,杨和兰,徐进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9号原告:许晓爱,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某甲,女,200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原告:徐某乙,女,200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原告:徐尚进,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和兰,女,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徐进生,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爱、徐某甲、徐某乙、徐尚进、杨和兰诉被告徐进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爱、徐某甲、徐某乙、徐尚进、杨和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徐进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爱、徐某甲、徐某乙、徐尚进、杨和兰撤回对被告徐进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