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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淑新与被执行人邢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淑新,邢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薛淑新,女,住址法库县边门街。被执行人邢宝珠,男,住址法��县十间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淑新与被执行人邢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5337.00元,执行费为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宝珠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