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黄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胜,黄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胜,1963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黄胜国,1963年6月13日。申请人王国胜与被执行人黄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胜国儿子黄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