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苗与许伟、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苗,许伟,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孙苗,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与宿怀路交叉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200号。原告孙苗与被告许伟、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苗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孙苗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