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兴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兴翠,张维清,张维铁,李亮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686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魏兴翠,女,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维清,女,生于1993年1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维铁,男,生于1963年6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亮清,男,生于1956年9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兴翠、张维清、张维铁、李亮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记录孙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