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覃陆开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陆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123号罪犯覃陆开,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陆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陆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覃陆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并于2014年上、下半年获得表扬奖励和单项奖励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陆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覃陆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