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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婵航与蔡鑫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婵航,蔡鑫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婵航,男,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被执行人蔡鑫财,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申请执行人陈婵航与被执行人蔡鑫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蔡鑫财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婵航借款28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向陈婵航迳付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蔡鑫财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鑫财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鑫财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无法直接与申请执行人陈婵航联系,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通知书》,告知其“五查”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视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提���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鑫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秀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