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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毋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毋孬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25号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谢国平,主任。被告毋孬,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毋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应为毋小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退还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