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春,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春,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娜,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春位于峄城区桃花路福兴花园3单元402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